我是个人分包建筑工程,合同是2006年签订的,合同规定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并有具体的完工时间,工程于2006年12月已完成竣工验收,2006年-2007年期间开具了大部分工程款发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并收取了大部分的工程款,按合同营业税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并缴纳了已开票金额的营业税,工程于2010年2月完成了结算工作并出具了工程结算报告,目前我需要开具剩余工程款的发票900多万元,涉税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判定我现在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并总包方也须全额缴纳营业税,造成我个人重复缴纳营业税,为此我向广州市纳税人服务中心反映情况,广州市地税局的答复我仍然必须全额缴纳,而总包方按合同也要扣除营业税,我认为对于同一个纳税行为重复缴纳营业税损害了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我该怎样主张我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五条……。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扣缴义务人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新条例下,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不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申报纳税,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建筑款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总包方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对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