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可以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有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还可以并处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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