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是指要求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前经过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和方法。按照规定,只有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活动才需要许可证,有权申请许可证的主体只限于单位,受理许可证申请的机关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可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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