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多数人侵权责任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一是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一是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在多数人侵权责任中,部分承担全部责任,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
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因其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出现时,对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被侵权人有权向数人中的任意一人提出全部损害赔偿,要求侵权人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后,其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人有权决定是向个别侵权人提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还是向所有人提出承担侵权责任。部分侵权人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不得再向其他侵权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在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下,每一个责任主体都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从《侵权责任法》第12条来看:在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各个主体之间是不产生连带关系的,也不存在各个主体之间相互追偿的问题。在数人承担按份侵权责任的情形下,任何单个主体在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即从侵权责任关系中解脱出来。与数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不同的是,被侵权人在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能分别向各责任主体主张不同份额的损害赔偿。而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各个主体之间承担同等的侵权责任。
在多数人侵权责任中,存在部分主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主体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例如违反安全义务保障责任中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致害的责任分担,教育机构和第三人致害的责任分担等。.此情形常出现第三人侵权,法律规定负主要责任的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主体有过错或有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