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作限制性规定,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由上可见,在我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一方面,我们十分重视律师代理诉讼的作用,将律师列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之首。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将委托诉讼代理人局限于律师的范围,而允许非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为二人时如何行使诉讼代理权,法无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凡是当事人委托两人代理诉讼时,必须由委托人明确每个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以免造成诉讼代理人之间因意见不一致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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