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注册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零售业,于06年12月1日开业,并于当日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文以及国税函[2003]1239号文的规定,新办企业可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年,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下一个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在我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07年企业所得税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减免07年企业所得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规定:2005年10月1日以后成产的企业,要以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作为减免税的起始时间,即同意只能减免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请问总局,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如此办理是否正确,我公司能否减免07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仅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200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的减免税起始时间执行。据此,贵公司以06年12月1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作为减免税的起始时间,即享受减免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一年,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