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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本条对制定立法法的宗旨作了简明的概括,即:“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经验,制定立法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79年至1999年底,除通过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七十多件。在同一时期,国务院制定了八百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了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发布了三万多件规章。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努力,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的、基本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些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超出了权限范围,有些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法律相抵触,在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或不衔接的现象,有的立法质量不高,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存在着不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了某些困难。为了解决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规范立法活动,有必要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权限划分、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作出统一规定,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法的制定,正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通过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明确立法权限,完善立法程序,必然会使我国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

二、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同样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对我国的立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此外,宪法就立法问题还作了一系列其他规定,如有45处对哪些事项应制定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等。宪法的一系列有关规定,是制定立法法的依据和基础。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以及授权立法、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备案等问题,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