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立法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本条是关于代表团审议法律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审议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案更加完备和成熟。审议法律草案时,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制定该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目的是否正确合理,该法是否符合实际的需要,立法时机是否恰当,法律草案的各项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2.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否立足全局,统筹兼顾;3.法律草案条文是否以宪法为依据,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4.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以及草案文本各条文之间是否协调一致;5.立法技术是否完善,概念是否准确,结构是否合理,文字是否清晰,语法和逻辑是否正确等。
根据本章规定,大会审议法律案有以下几种方式: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代表团团长会议审议、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代表团审议是大会审议法律案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代表团审议
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为了便于会议的组织和讨论,提高效率,除举行全体会议外,代表大部分时间都是按照代表团进行活动。代表团是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的参加大会的临时性组织。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大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之间人口差别很大,有的代表团人数较多,有的代表团人数较少。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成若干小组。代表小组推选若干人为小组会议召集人,由召集人轮流召集小组会议。代表团人数较少的,不再分代表小组。
代表团的审议形式分为两种:一是代表团会议审议,二是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
二、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这是一种义务性规定,提案人派员参加代表团对法律案的审议是一种义务。提案人是有关机关的,由有关机关派人参加审议;提案人是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的,由代表团或者联名代表派人参加审议。提案人派人参加审议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听取代表意见。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二是与代表沟通,回答询问。代表会前得到的是法律草案和有关的会议资料,这些资料虽然反映了法律案的主要情况,但并不是全部情况,代表有权就未知情况进行询问或者就已知信息提出疑问。这样规定,可以使代表了解情况,便于进行审议。同时,这种形式也对提案人提出了要求,促使提案人在起草时认真研究考虑各种可能提出的问题,这对提高法律草案的质量也是有好处的。
三、有关机关、组织派人介绍情况
对于提案人来说,无论代表团是否提出要求,都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对于有关机关、组织来说,则只有在代表团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需派人介绍情况。这里的“有关机关、组织”是指直接起草法律案的有关机关、组织,也包括法律通过后实施时可能涉及的机关、组织,或者有关法律研究机构、组织。“介绍情况”是指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关的情况。为什么规定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要根据要求介绍情况?因为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是特定的,有一些组织并没有提案权,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但有些法律和他们有密切关系,如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讨论这些法律案时,由他们派人介绍情况,对审议是十分有益的。另外,由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有关主管部门可能比较了解情况,由他们介绍有关情况有益于法律草案的审议。因此,在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向代表团介绍有关情况并不仅仅局限于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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