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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价格

经营者向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价格。由农业生产的物质消耗成本费用、劳动者的报酬、税金以及生产单位或个体农业劳动者的纯收益构成。又称农产品采购价格或农业生产者价格。在中国,一般指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国家批准的单位向国营农场、牧场、集体生产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所采用的价格。

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3年,农产品实行市场价格。1953~1984年间,农产品收购价格先后实行以下形式:

(1)统购价格。指由国营或供销社商业向生产者实行统购农产品时所使用的收购价格,是计划收购价格的一种形式。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决定:对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料及油实行统购。1954年9月起,开始对棉花实行统购。1957年国家对烤烟和集中产区的木材也实行统购,统购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

(2)派购价格。指国家向生产者摊派收购农产品的价格,是计划收购价格的另一种形式,始于1955年。首先对生猪实行派购,以后逐步将牛、羊、蛋、菜、大宗水产品和水果等主要副食品以及麻类、糖料、茶叶、蚕茧、羊毛、主要皮张等重要工业原料和主要中药材等列入派购范围。实行派购的农产品,其派购数量和价格水平一般由地方政府和所属主管部门决定。对派购产品中的紧缺品种,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售。

(3)议购价格。指商业部门根据供求情况与农民协商,灵活规定的高于或低于市价的收购价格。始于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主要在三类农副产品以及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类(统购)、二类(派购)农副产品中实行。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农副产品的议价收购业务逐步减少,到1968年停止,直到1979年才恢复。

(4)超购价格。指国家对农民出售超过计划收购基数部分的农副产品实行的价格。起于1960年,以后时停时续。对完成计划收购任务后多收购的农副产品(主要为粮、棉、油三个品种)实行加价,其加价幅度因农产品的不同而异。

(5)国家定购价格。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取消对粮、棉、食用植物油料及油的统购制度和统购价格,实行合同定购和合同定购价格;1990年11月,又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合同定购价格相应变为国家定购价格。对生猪、蚕茧、黄麻、茶叶、木材等较为重要的农副产品取消派购制度和派购价格,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

(6)市场收购价格。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收购价格以外的农产品。

地位和作用

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农副产品价格体系的基础,在整个价格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它是农副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第一个层次的价格,因而是农副产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形成的基础,其合理与否,对这些价格产生直接的影响;

(2)农产品收购价格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农产品生产者的货币收入,进而影响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乃至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3)由于中国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特别是在轻工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很大,因而农产品收购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以其为原料的工业消费品的价格;

(4)由于农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品在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也很大,因而农产品收购价格对出口贸易也产生直接影响;

(5)农产品收购价格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密切关系,其价格的变化,不仅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且直接影响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总之,正确制定农产品收购价格政策,是处理国家与农民、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