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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价格

税收和价格在收入分配方面的相辅相成关系。这种关系是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税收配合价格发挥调节经济作用的理论基础。税收和价格都是分配国民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但两者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它们在分配和交换领域都可以互相配合,发挥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特别是在对价格实行集中计划的国家,这种作用更加突出。

税收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税收变化会对价格变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表现在:

(1)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税收水平的高低,影响财政收支的平衡,以及社会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的平衡,从而影响实际价格的稳定。在其他经济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政府普遍提高税额将使价格水平上升;只调整税收结构,则相应影响价格结构;一味强调轻税薄赋,减免税收,一旦造成预算赤字和货币过量的财政发行,照样会使价格上涨。

(2)当政府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采取提高所得税税率或降低所得税起征点等措施时,虽然不会对产品价格产生直接影响,但由于企业实际税后留利减少,企业就会想法通过涨价来弥补,从而形成税收变动对价格变动的间接影响。

(3)对于单项品种的商品来说,当税率已定时,商品价格必须以成本加相应的税额为最低界限,而在价格和税收已定的情况下,价格变化也受税收的制约。否则,过多降低价格就可能导致经营亏损,不利于开展真正的价格竞争。

(4)不少商品的比价和差价中都包含税收的因素,所以,恰当的税率是保持合理比价和差价关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

在调节国民经济中的职能配合

价格和税收同样具有调节国民经济活动的职能,因此两者可以配合运用。

(1)在因价格政策的需要而使产品的实际价格与其价值发生背离时,为了使企业获得平均的利润水平,需要税收措施加以配合,实践中有高价高税、高价低税、低价高税、低价低税、低价免税等不同的配合方式。例如,为了限制消费,对烟洒等商品实行高价,使其实际价格大大高于价值。但为避免因价高利大而刺激生产,就需要同时课以高税,把企业的超额收益收归国家。对生活必需品制定低价,使其实际价格低于其价值,为此要辅之以低税政策,或免征税赋,或实行补贴,使生产者、经营者不致受太大的影响。

(2)通过调整税率、增设税种的办法,可以调节企业由于价格不合理造成的苦乐不均,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3)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相互配合调节级差收益。在同行业各企业之间,由于自然生产条件、资源条件等不同而产生利润差别。运用税收杠杆的作用,可以排除由于价格背离价值和由于资源、设备、土地占用、交通设施等条件差异造成利润悬殊的因素,给企业创造一种大体平等的外部条件,使之在同等经营管理和劳动技术水平下,取得大体均等的利润。

(4)在以所得税类作为主体税的国家,往往通过减征所得税的办法增加需求,刺激生产,抬高物价;用增收所得税的办法控制需求,紧缩货币,稳定物价。

(5)价格和税收相互配合,可以促进对外贸易。对外贸易面对的是国际市场价格,它同国内市场价格相比,存在着两个台阶式的价格落差,这就需要税收的配合支持。如对出口商品退还原来课征的产品税;对进口的某些商品课以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