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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运销

商品经济条件下,农产品自离开生产领域以后在到达消费领域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经济活动。包括农产品的收集、检验、分级与标准化、包装、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环节,以及与此相关的市场信息、资金供应、信用、保险等业务。农产品运销是实现农产品价值的必要条件,是农业再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其中一部分活动如运输、包装、贮藏等则是农业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里的继续。其职能按性质可分为3类:

(1)价值实现职能,又称交易职能。主要包括收购和销售。通过交易,农产品的所有权转移,价值才得以实现。

(2)价值增值职能。指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能引起价值增值的一切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运输、贮藏和加工等。

(3)辅助职能。指为实现上述两种职能所必需的辅助性活动。如产品的分级与标准化、资金供应、风险负担、市场信息传送等。农产品运销对于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满足社会对于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等具有重要意义。

特点和要求

农产品运销的特点取决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其消费方面的特点。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制约大,生产的季节性、年度和地区差异性十分明显;同时生产单位比较分散,因此不论在生产的时间、地区上或生产规模上,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不及工业。农产品中一部分为鲜活商品,具有易腐性,且一般体积较大,价值偏低,因此单位容量产品的运销费用高于工业品。农产品除少数种类可随消费者收入水平和喜爱的变化而相互替代或具有一定需求弹性外,大多直接用于满足人类的基本生活需要,其消费需求普遍、大量而且连续不可间断,需求弹性一般较小。凡此,都决定了农产品运销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根据以上特点,一个有效的农产品运销系统一般要求具备:

(1)合理的价格体系。以便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使农产品的生产能符合市场的需求和社会的消费需要。

(2)适当的运销渠道。运销渠道包括批发、零售等中间商业环节。农产品在到达消费者手中以前,流经环节的多少、渠道的长短,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和产品特点等确定。

(3)相应的运输、贮存和加工能力。运输可以在空间上克服农产品的地区性生产与全国性以至世界性需求之间的不一致;贮存可以在时间上克服农产品的季节性生产与日常连续不断的消费需要之间的不一致;而加工则可以使初级农产品或半成品成为适合消费者需要的最终产品,并有利于运输和贮存。

(4)高效率的农产品运销组织。关键是充分发挥运销过程中各有关组织的职能,尽可能减少一切不起作用的环节,使市场信息敏捷,交易职能运用灵活,对市场变化有较高应付能力。

历史发展

农产品运销是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长时期以来,除丝、茶以及咖啡、可可、橡胶、香料等少数产品外,一般农产品如谷物、油料、棉、麻、水果、蔬菜等的商品销售,均局限于较小范围的地方市场。直到18世纪工业革命后,由于近代工业发展,大城市兴起,交通运输事业发达,加以冷藏技术等的进步,才为大量农产品的长途贩运提供了条件。同时,农业生产的地区专业化也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国内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但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农业生产商品化的进程并不平衡。如美国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为它提供了销售农产品的巨大欧洲市场,战后一跃而成为农产品的主要输出国之一。而有些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则农业生产迄今还处于自给或半自给状态。1929年发生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是从农产品跌价开始的,它使农产品市场问题受到广泛重视。国际联盟所属国际农业组织从事的有关农产品市场情报的工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联合国所属的粮农组织所继续。由于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农产品市场已发生如来源市场、销纳市场、中转市场等的分工,彼此之间又通过贸易联系,形成各种农产品的运销路线与运销区。同时,为农产品运销服务的银行、仓库、运输、保险及市场情报等独立业务组织也获得更大发展。

中国的农产品运销

近代以来,除丝、茶和畜、禽的商品生产和运销发展较早外,谷物生产长期处于自给或半自给状态,仅稻谷和小麦的商品率稍高。19世纪70年代,安徽、湖南、江西、四川等省稻谷已大量向省外贩运,东北及华北的大豆、杂粮也由海道南运。20世纪以后至抗日战争前,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巢湖平原和太湖平原的商品粮食生产有较大发展,曾形成长沙、九江、芜湖、无锡四大米市。30年代以后,由于上海、天津、武汉、广州,南京等大城市消费需要激增、全国范围的商品粮贩运又进一步有所发展。50年代以后,通过对农产品运销机构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个体经营3种性质的商业组织形式,而以国营商业为主体,加强了农产品流通的计划性。80年代以后,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农村商品流通体制也逐步进行了改革。除统购、派购已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外,价格体系的改革正在进行,农产品的购销方式变得灵活多样,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作用正得到进一步发挥,农产品运销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