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服务。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专业化较高的综合金融业务,其实质在于债权转让与债权实现。目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纷纷开展此项业务。由于新准则没有明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许多单位便按照自身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有可能形成重大的错误和舞弊。因此,规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账务处理十分重要。
一、应收账款保理的业务类型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按是否融资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按是否带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按债权转让是否通知欠款方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三种。
(一)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以保理商是否对企业提供一定的垫付资金为标准,可分为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购企业的应收账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欠款方催收应收账款。具体表现为保理商以贴现的价格凭企业发货后提交证明债权成立的发票副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企业预付50-80%货款的垫付资金,到期后欠款方付款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垫款及有关费用后,将余款付给企业的一种融资性行为。非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企业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以保理商是否保留对企业的追索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这里的追索权是指在欠款方逾期未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且达到一定期限后,保理商所具有的通知企业并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的资格,其实质是划分保理商与企业对应收账款风险的承担。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在欠款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情形下,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后,放弃对企业追索的权利,由保理商独立承担欠款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风险。
(三)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以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通知欠款方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其实质是划分企业或保理商是否对欠款方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公开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保理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欠款方,并指示欠款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隐蔽型保理指企业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欠款方,若欠款方仍将货款付给企业的,企业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的会计视角分析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融资保理将会对应收账款的业务处理产生实质影响,而非融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仅仅提供了资讯调查服务,保理商的服务收费构成企业的收账费用,不对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产生实质影响。所以,本文重点分析在融资保理业务条件下,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之间的关系。
显然,无追索权保理更多地与公开型保理相互联系,有追索权保理主要与隐蔽型保理相联系。从经济习惯的角度来看,企业一般需要把无追索权保理通知欠款方,因为企业不再承担与被保理应收账款相关的连带责任,于是构成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企业一般不需要把有追索权保理通知欠款方,因为企业与欠款方共同承担了对保理商的连带责任,于是构成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这些责任只是形式上的,而且主要影响的是企业会计处理。区分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与对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对保理商的账务处理没有实质影响。
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保理商在融资保理业务中也面对着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对于企业来说,进行融资保理主要会考虑到如下原因:1.提前收回现金,而欠款单位不愿或无力提前支付;2.预期无法按时足额收取应收账款,而收购公司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或超过预期可以收回的金额。对保理商来说,相应也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来收购应收款:1.先期垫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以期望到期收回应收账款时,不仅弥补垫支资金,而且取得足够多的回报;2.按较大折扣比例收购应收账款,预期应收账款收回而取得的资金超过收购金额及相关收款费用的金额。
对于第一类业务来说,保理商与企业只是一个单纯的借贷融资活动,保理商的收益可以被视为让渡一定时期内资金使用权而取得的借贷资金回报。对于第二类业务来说,是一个包含复杂风险投资行为(投机行为)的融资活动。因为这部分被出售的应收账款本身就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可能性,这种可能被企业预期确认了,所以对于保理商来讲不仅要得到融资活动的回报,更要取得风险投资行为的回报。这些风险投资回报显然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其实现的可能性取决于未来的市场状况,如同买进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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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再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三)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