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1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应该怎么办?
A、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
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C、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
D、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
答案:A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才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题中不存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的财产损失的情况,只涉及销售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