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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制衡的研究

股权制衡的研究

近年来,股权制衡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机制已经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孙永祥、黄祖辉(1999)研究发现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制衡型股权结构,总体上最有利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发挥。施东晖(2000)也指出在存在1-3名大股东的公司中,由于出现与第一大股东相抗衡的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行为受到制衡,股东利益和盈利目标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黄渝祥、李军等(2003)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制衡确实能起到限制可能存在的掠夺行为,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陈信元和汪辉(2004)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发现股权制衡公司的Tobin’sQ值和市净率显著高于联盟公司和一般公司。以上研究均肯定了股权制衡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但也有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如朱红军和汪辉(2004)以宏智的股权之争为例,研究发现“相近持股比”式的股权制衡结构并不能提高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也并不比“一股独大”更有效率。赵景文和于增彪(2005)结果表明股权制衡公司的经营业绩差于同行业、总资产规模相近的一股独大公司。徐莉萍、辛宇和陈工孟(2006)的实证结果也表明过高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负面。

综上所述,国内现有的研究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股权制衡既可能导致有利的后果,也可能导致不利的经济后果,这种不利经济后果可能是股权制衡程度过高所致。那么是否存在一个最优的股权制衡度,既能有效发挥股权制衡的积极作用,又能避免不利的经济后果呢?由于股权制衡的经济后果最终是通过公司的价值或者业绩体现出来,所以本文选取股权制衡度与公司价值关系作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为我国上市公司构建合理的股权制衡结构提供依据。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股权制衡程度与公司价值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并提出研究假设;第三部分以2002~2004年上市公司数据为基础,对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最后是研究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