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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统计法》的规定,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而骗取的

答:《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由此可见,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而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部门和单位。对于个人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而晋升的职务,必须撤销;对骗取的荣誉称号必须取消;对获取的物质奖励必须予以追缴。同时,对于部门、单位因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依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的荣誉称号、资格等级等,必须予以取消;对非法获取的物质奖励,也必须追缴和收回,已分配于个人的,应当退还。   需要指出的是,行使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职务这种权力的主体并不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而是做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和予以晋升职务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其中,对于骗取晋升职务的,可以按照选举、任免、聘任权限的不同,分别由选举产生该违法当事人的机关和任命、聘任该当事人的机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各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只有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的“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