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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答: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明确表示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或者对统计部门进行的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置之不理的行为。根据国统字(1995)220号《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拒报统计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询书》的;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4、拒不参加年报会,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何谓“明确表示”?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国统字(1997)282号文件中指出“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应当理解为:(一)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信函等,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二)以口头、电话直接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三)对统计部门的催报置之不理的。”   《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机关向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均属于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报表催报单》是统计行政机关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人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单》后,应及时补报有关统计资料。如果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补报了统计资料,则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仍未报送统计资料,则构成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例如,某单位1998年8月份逾期未报劳动工资报表,统计局遂向该单位发出了《统计报表催报单》,限该单位在3日内补报。如果该单位在收到《统计报表催报单》后置之不理,在3日内仍未补报,该单位的行为构成了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