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伪造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主观地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伪造统计资料行为,其最基本的特征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在实践中,不管统计调查对象伪造的结果如何,只要其无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其他相关的凭证,不能对统计数据的出处作出合理的解释,即可认定为伪造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例如,某村实际没有村办化工厂,但在报送统计资料时凭空捏造出一个化工厂,并在其名下假报生产化工产品40吨,实现销售收入80万元。 篡改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现有的统计资料并报送的行为。其基本的特征是在现有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非法修改。这里讲的“非法修改’’,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不合法,如非统计人员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等。二是程序不合法,即未按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的程序,依法对现有的、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进行核实订正。三是内容不合法,即不是对现有的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进行核实订正,而是擅自对依法提供的真实的统计资料进行修改。例如,某乡主管统计工作的乡长陈某,在审核乡统计员汇总填报的人口情况统计表时,认为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两项指标偏高,就亲自动手将报表中的出生人口111人改为80人。改动后,该乡的人口出生率由实际的21‰下降为15.25‰,自然增长率由实际的14.24‰下降为8.46‰。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从其危害后果来看,都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但从统计法的规定来看,毕竟是四种不同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统计数据失实的统计违法案件时,要针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以正确地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还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既不能把行为人的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错误地认定为伪造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又不能简单地把行为人的伪造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笼统地认定为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