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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分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答:一般来讲,统计行政机关除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外,对其他行政领导和责任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只能向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而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统计行政机关只有行政处分的“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分权,行政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当事人的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处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提起处分;调查对证;本人申辩;决定处分;批准或者备案;通知与归档;执行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