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解释]本条是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条件及程序的规定。 “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存在着执行死刑和不再执行的两种可能性。为了正确处理判处死缓的案件,本条对于死缓案件罪犯的减刑和执行死刑的条件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故意犯罪”,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刑法第七十八条所列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即:阻止他人重大的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