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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的历史沿革

昌黎县

昌黎县

昌黎地区历史悠久。据1991年10月在昌黎县汀泗涧考古试掘出土的460件石制品,专家鉴定早在1万多年前的旧石器时代晚期,这里就经常有人类活动。解放以后,在县城东北偏北6.5公里的杏黄山山顶(后两山村偏东)、县城西偏北6公里的行龙山(张各庄村东北)等地,先后发现了一些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址。出土的石器、陶器、骨器等表明,至少在四五千年以前的新石器时代,人类就劳动、生息在这块土地上。

据史书记载,公元923午,契丹在侨置营州境内建立了营州邻海军,并在州治新置广宁县,以安置定州俘户,昌黎地区被置为县。契丹虽在这里设置营州,但从政区划分上,这里仍属平州管辖。契丹后来改国号为“辽”,继辽之后,金朝在这里建立统治,1142午 (皇统二年)营州废,营州所辖的广宁县直隶平州;1189年 (大定二十九年),广宁县改名为“昌黎”。至此,“昌黎县”一名成为这里的定称。金朝时,昌黎县隶属的平州划人中都路,成了京畿之地。元初,成吉思汗下诏改平州兴平军为兴平府;后来,元世祖将兴乎府升为平滦路;1300年(大德四年),改平滦路为“永平路”。兴平府升平滦路后,昌黎县与所邻的抚宁、海山两县的县制发生了一些变化:1265年(至元二年),元世祖将抚宁和海山两县省入昌黎县;~1266年(至元三年),复置抚宁、海山两县;1267年(至元四年),又将抚宁、海山省入昌黎; 1270年(至元七年),复置抚宁县,将昌黎、海山省入抚宁;1274年(至元十一年),复置昌黎县。元定都大都(今北京市)后,昌黎县所属的永平路直隶中书省。明初,明太祖改昌黎县隶属的永平路为“平滦府”,后又改称“永平府”;永平府到永乐年间,直隶京师。据《明史-地理志》记载,明朝时昌黎县“西北有碣石山”,“东南有溟海,亦曰‘七里海’”,“有黑阳河,自天津达县之海道也”,“又有蒲泊,旧产盐,置惠民盐场于此”,“北有界岭口、箭杆岭等关”。清朝时,昌黎县仍属永平府,永平府隶属直隶省通永道管辖。据《清史稿·地理志》记载,昌黎县北有“碣石山”,海在县“东南三十余里,突北出七里,一曰‘七里海’”;“滦河自滦州入,左出,支津入焉,为甜水沟口”;“饮马河自卢龙入,为沙河”;有四镇:“姜各庄、浦河口、沙崖口、蛤泊堡”;“有铁路”。据清康熙十二年刊本《永平府志》记载,昌黎县在当时东西宽九十里,南北长一百二十里。

昌黎县

昌黎县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府不辖县,昌黎县归直隶省公署统辖,由渤海观察使管理;1914年,废府设道,渤海观察使改为津海道尹,昌黎县属津海道。

1928年,国民党在北方确立统治后,废除津海道,改直隶省为“河北省”,昌黎县直属河北省统辖。

1933年5月31日,据《塘沽协定》,昌黎与冀东其他二十一县成了所谓的“非武装区”;1935年5月,据《何梅协定》,昌黎县隶属冀东防共自治政府;1937午“七七”事变前后,昌黎县建立了日伪政权,属冀东道管辖。抗日战争期间,先后与邻县建立了迁(安)卢(龙)抚(宁)昌(黎)联合县(1942年8月),临(渝)抚(宁)昌(黎)联合县(1943年春天)、昌(黎)乐(亭)联合县(1943年8月)、卢(龙)抚 (宁)昌(黎)联合县和抚(宁)昌(黎)办事处(1944年 2月)。

1945年9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在昌黎县铁路以南地区成立了昌黎县人民政府;同时,国民党在县城成立了昌黎县公署。

1948年9月15日,昌黎县城被人民解放军解放;同年11月,昌黎建为市,称“昌黎市”,属唐山专区管辖,为专员公署所在地;1949年6月,恢复昌黎县建制,仍为唐山专员公署驻地。

解放后,1958年11月,昌黎与卢龙(水峪、刘家营公社除外)、抚宁(洋河以西地区)合并为一个县,仍名“昌黎县”,同年,唐山专员公署迁至唐山市。

1961年7月,昌黎县恢复原建制至今。

1959年至1961年唐山专员公署与唐山市合并,实行市管县体制,昌黎县曾属唐山市管辖。

1983年5月15日,唐山地区行政公署撤销,实行市管县体制,昌黎县划属秦皇岛市管辖。

1988年4月,昌黎县被国务院确立全国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县。2005年被河北省委、省政府确定为全省首批扩权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