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法与经济

经济一词通常指以下三种涵义:

(1)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

(2)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或消费的活动;

(3)泛指国民经济,即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法与以上三种涵义上的经济都有密切联系。在法学理论中,对法与经济的关系的探讨,往往仅集中在研究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说明经济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它们的相互作用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

经济决定法

法是由其经济基础和通过经济基础反映出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使社会分裂为阶级的时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的法,便成为必要而产生。一定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决定着该生产关系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着以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经济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物质生活资料出现极大丰富,人们的思想文化有了极大提高,实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消灭了阶级的共产主义,法即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见法的消亡)。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归根结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决定该社会的性质、也是决定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的主要力量。例如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共同利益的资本主义法,决定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保护资本主义所有制和人剥削人的雇佣劳动制,便是资产阶级法的实质所在。资产阶级法学家一般从历史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或者把经济问题排斥于法学研究之外,或者颠倒了二者的关系,例如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德国法学家R.施塔姆勒认为,经济永远离不开决定着它的法律,每一个经济概念都包含有一个在逻辑上先于它的法律观念,法是决定经济的力量。他虽然承认法与经济关系密切,却否认经济是基础,甚至认为经济以法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法的基础是“正义”,“正义”来源于人类的“本性”。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不同阶级的“正义”观念和“本性”是不同的。

大量确凿的史实证明,经济是第一性的、决定性的因素,法是第二性的、派生的现象。法随着经济生活的需要而产生,随着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说:“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87页)。在中世纪,随着海上贸易的广泛开展,产生了航海法,“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0页),而“工厂法……象棉纱、走锭精纺机和电报一样,是大工业的必然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7页)。在现代科学、技术日益发达,大工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法与经济的关系更加紧密,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各项经济法规大量出现。例如公司法、票据法、反托拉斯法、环境保护法、空间法、能源法、国际经济法等等,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现代化的工农业生产,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如果没有比较完备的法律调整,几乎是无法进行的。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是新的、最高类型的法。也正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以及通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反映出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着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决定着在现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必须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即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也确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确定适应各种经济形式的管理体制(如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生产责任制等)以及各种经济形式之间协调一致的关系;制定和保障“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劳动报酬制度,等等。这些都是由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影响法的发展和特征的还有其他因素,如上层建筑的各种观点和制度、 阶级斗争的各种形式、 民族传统,等等。但决定性的因素是经济,是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决定经济基础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法反作用于经济

法对其经济基础并通过经济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又有重大的反作用。主要表现为:法确认、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即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一定生产关系),限制、阻止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和发展,或者取缔和消灭这种生产关系。

法对经济的反作用归结起来,不外两种情况,即促进作用或阻碍作用。当法确认、保护和发展着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时,法就起着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进步作用;当法确认、保护和发展着不适合生产力发展、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时,法就起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反动作用。但经济的发展,最终会通过政治斗争为自己开辟道路,斗争的结局总是以起阻碍作用的旧的生产关系、法和国家的消灭,和新的生产关系、法和国家的建立而告终。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新的、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发展能够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在中国现阶段,全国人民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和法对经济的反作用,是通过人的活动实现的

经济与法二者之间相互的作用,都有赖于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而得以实现。一般说来,建立在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基础上的法,对生产力的发展能够起促进作用。但这只是一种客观可能性,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使这种进步作用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还需要代表这种生产关系的阶级及其代表人物,能够意识到本阶级的根本利益,作出符合其经济利益的法律规定,并在实际生活中贯彻实施。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组织作用和促进作用,这只是一种客观可能性。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机关还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充分认识法的作用,采取措施制定出正确反映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确认、保护和发展适合生产力状况的生产关系,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如果对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制定法律或者制定出违反经济规律的法律,不及时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和调整其不适合经济发展的部分,那么社会主义法的这种巨大的进步作用,也不能充分发挥,有时甚至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指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2页)。

社会主义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能够为人们按照经济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但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旧的资本主义、甚至封建主义的意识形态还有较深影响,自觉不自觉地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现象还会存在,这就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包括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将要受到妨碍。因此,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加强调查研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认识、尊重和利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正确地制定法律,并严格地保证其贯彻实施,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