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规定了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生效时间和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废止时间,包含以下几点:
释义和理解1、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的生效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
2、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前有关军人伤亡抚恤、补助和优待的规定与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不符的,以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准;
3、明确宣布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第2号令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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