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ishi
[外文]:consciousness
人所特有的一种对客观现实的高级心理反映形式。心理学研究意识问题与哲学有一致之处,但又有所区别。哲学是总体地研究人的意识,其基本问题是意识对存在的关系问题,既指个体意识,也指社会意识。心理学则是较为具体地研究人的个体意识,研究它的实质、发生发展、结构和功能等。虽然在心理学的一些学科(例如社会心理学)中也不免会较多地涉及社会意识问题,但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它所研究的毕竟是个体意识。
传统的意识理论心理学研究意识问题已有久远的历史。唯理论者R.笛卡尔认为,灵魂(意识)是精神实体的属性,知觉、思维、意志、愿望等是意识的形式,是精神实体的表现形式。对直接感受到的各种心理现象而言,意识是一个类概念。在笛卡尔的理论体系中,意识是一个只能进行自我观察的、封闭的内部世界。经验论者J.洛克认为,意识是一切精神现象的共同特性,它表现在观念、思维、情感、需要和意志行动中。在洛克所说的内部经验里,人只不过是和意识的个别的、具体的内容发生关系。对这些内容而言,意识是一种共同的东西,是这些内容的共同特性。J.F.赫尔巴特把观念看作意识的基本要素,意识是同时活动着的一切观念的总体。他提出意识域的概念。认为观念具有相合、相斥的力量。观念必须具备一定的强度,才能深入于意识中。占居意识中心的观念只容许与它自己可以调和的观念出现于意识中,而将与它不相调合的观念抑制下去。所以,意识是一个观念会战的特殊战场。
到19世纪下半叶,心理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科学。随后陆续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心理学派。有的主张心理学研究意识、经验,被称为意识心理学。有的主张心理学研究运动、反应、行为,发展成为行为主义心理学。各种心理学派都依据自己的立场、观点提出对意识的看法。概括起来有11种意识观点,即①意识是一种不可知的最神秘的现象:这是古老心理学中的灵魂观念的残余,是心理学还没有完全肃清的古老的灵魂观念的表现;
(2)意识和心理等同:认为心理和意识是一回事,心理学是研究意识的科学。W.冯特、E.B.铁钦纳都这样主张,机能心理学、甚至格式塔心理学也是如此;
(3)唯心的经验论:冯特也是代表人物之一。冯特给心理学下定义时,有时讲心理学是研究经验的,有时又讲心理学是研究意识的,实际上是把经验和意识等同起来,而把经验作为心理学的全部对象;
(4)觉察论:认为意识是一种觉察作用,代表人物有E.霍尔特、E.托尔曼、郭任远等。觉察偏于感觉、知觉,即感性认识。把认识等同于感性认识是很不全面的;
(5)现象论:E.G.波林把意识称作现象,把意识和直接经验等同起来。这种现象论实际上也是一种觉察论式经验论,偏重于感性认识,并且带有不可知论的含义;
(6)意识流:W.詹姆斯提出要把意识看成河流一样,称之为意识流;
(7)排除论:行为主义心理学主张心理学不要研究意识。J.B.华生本人也不否认意识的存在,但认为意识不能作为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把意识排除于心理学之外。这是一种最错误的意识观点。与排除论有联系的是不存在论,如詹姆斯就曾从他的唯心经验论的哲学观点出发写过“意识存在吗?”这样的文章,认为意识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纯粹的经验”。人们只需研究“纯粹的经验”,根本用不着意识。詹姆斯是机能心理学的先驱者,行为主义心理学是从机能心理学派生出来的。行为主义的排除意识显然与詹姆斯的不承认意识有关;
(8)理化过程论:行为主义心理学者原来排除意识,后来感到排除意识是不可能的,于是又有人企图把意识拉回去。新行为主义一方面讲行为,另一方面也讲意识,但对行为和意识两者的关系却说不清楚。K.S.拉什利则企图用物理学和化学的概念来说明意识,把意识融化于行为之中。有人则把心理学生理学化,把意识看成高级生理过程,从生理学观点来说明意识。实际上是把意识还原为物理化学或生理学的东西;
(9)副现象论:认为意识是心理活动的一种附带现象,不起什么作用。持这种观点的人也都是行为主义者或偏向于行为主义的心理学者。他们认为,心理学研究的心理主要是行为的活动过程,虽然也有意识伴随,但意识不起什么作用,只不过像人在灯光下所产生的影子而已,有等于无。H.S.朗菲尔德甚至认为生理和心理(行为活动)互为副现象。这不仅抹杀了心理,在一定条件下把生理也抹杀了;
(10)场论:有的格式塔心理学者把物理学上的“场”概念推广到心理学,用来作心理学的说明,认为意识也是一种场(R.H.惠勒)。但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场,连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这种观点对理解意识毫无帮助;觉醒论:认为人在觉醒状态时有意识,睡眠时则没有意识。这是把意识和觉醒等同起来。人有意识必需以觉醒为条件,但仅仅觉醒并不就等于有意识。与觉醒论有联系的是兴奋论,认为意识是脑的兴奋状态(И.Π.巴甫洛夫)。但兴奋并不就等于意识,而且也没有说明意识的实质,至多只是说明它的产生条件之一。
总的说来,传统心理学的意识理论的基本缺陷是把人的意识孤立化、抽象化。在它看来,意识似乎是不属于任何具体人的,是与人的躯体、与人们的实际生活和社会实践(从而也就与外部现实世界)割离开来的,是纯内部的、独立存在的东西。行为主义心理学虽然排除、否定意识,但实质上,它也是根据对意识的上述孤立的、抽象的理解来排除、否定意识的。这样,人的意识就成了无行动的意识,人的行动则成了无意识的行动。
苏联的意识理论苏联心理学试图根据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原理构建自己的意识理论,陆续形成了一些有关意识的基本观点。为克服传统心理学中把意识孤立化、抽象化的缺陷,它在意识与人的活动(作为社会历史性范畴)的关系中分析意识问题。意识与活动统一一直是苏联心理学中普遍承认的原则。这一原则肯定意识和活动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着的:活动制约着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意识调节着活动。在苏联的意识理论中С.Л.鲁宾斯坦关于意识的实质及其与心理的关系的观点和Α.Н.列昂节夫关于意识的构成因素和内部结构的观点占有重要地位。
意识的实质(1)意识是人对现实的认识:意识就是意识到,就是知识。意识这种心理现象首先并主要应当是一种过程,一种作为主体的人意识到客观现实的过程。自然也可以把意识看作某种过程的形成物,这种作为形成物的意识就是在认识现实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知识在人意识到客观现实的过程中产生之后,又加入到人随后的意识到客观现实的过程中,成为它的手段。因为人总是先要有一定的有关知识才能意识到某种对象。实际上,作为形成物的意识也存在于人意识到现实对象的过程中。意识和认识紧密联系着。意识的核心是知识,而知识是社会地-历史地积累下来的,以词的形式被客观化了的。意识随知识的存在而存在。没有知识也就谈不到意识。人意识到某一对象的机制就是:人把自己作为主体与这一对象区分开来,把这一对象放在客观事物的联系中去感知、观察,从而认识到这一客体的意义。每当主体和客体之间出现这样的认识关系(形成了映象)时,人的意识就产生了。人的有些心理现象只是作为信号而起作用,它们还没有形成映象,因而就不属于意识的领域,而是属于无意识的领域。映象有一定的概括性,和词相联系着,并在词中客观化。借助于这种映象,对象就可以出现在、包括在词的意义联系、知识系统中。而当人通过这些意义联系、知识系统认识了这一对象时,也就意识到它了。人意识到某一对象,这并不是在认识过程之外还进行着另外一种反映过程。人的意识是通过认识过程而实现的一种高级反映。人的意识的实现既要通过思维,也要通过感知。人的认识是一种统一的过程,感知和思维都是这统一过程中起作用的因素,它们反映着客观现实的不同方面。
(2)意识和人的体验:意识和认识密切联系着,认识在意识中占核心地位。但意识和认识并不等同,不能把意识归结为认识。意识中不仅包含着认识,而且也包含着体验。因为意识到客观现实的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人。他不只是在认识着,而且也在感受着和行为着。意识永远属于某一具有特定经验的具体主体,从而意识就必然会有其主观的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意识通过认识过程所获得的客观内容始终是作为主体自己的反映、主体自己的一定体验而存在着。因而,人的意识不只是认识,同时也是体验。现实的人的意识是知识和体验的统一。正因为人的意识中包含有体验的因素,而体验的因素又和人的活动动力联系着,所以人的意识就不只是一种消极的反映,而具有能动性质;
(3)意识和人的活动:意识和活动有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意识对活动有调节作用。人的意识中包含有体验的因素,后者表达着主体和所反映客体的关系以及这一对象对主体的意义。从而,主体就产生了与所反映对象有关的活动的动机。于是,人的意识就通过体验的环节而与活动联系起来。意识是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同时又是人的活动的调节者。另一方面是活动影响着人的意识的形成。人对任何客体的行动都是要按照该客体的本性来完成的,客体决定着人的行动。人在自己活动中所接触的客体,一般都是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成就相联系着的。因而,通过与这些客体的接触,人的活动就充满着客观的、社会的内容,而通过人的活动,这种内容又会扩展到人的全部生活中去,从而也就促进了人的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这样,人在意识到客观现实的过程中由存在、物质转化而来的观念、精神,又通过他的活动转化为存在、物质。
意识的构成因素和内部结构人的意识中包括3种构成因素,但意识不是这些构成因素的简单联合,而是它们的内部运动。这种内部运动包含在个体的活动和现实生活中。
(1)感性内容:意识的感性内容的特殊功能是形成客观现实的映象的感性成分,使展现于主体之前的世界图景具有现实感。正是由于这种感性内容,主体才会感到世界不是存在于意识之中,而是存在于意识之外。它是客观的领域和活动的客体。通常,感性内容并不直接显示出自己的功能,而只是间接地表现在模糊的“现实之感”中。但当人对外界影响的感受作用发生破坏和歪曲时,它的功能立刻就显示出来。在人的意识中,感性内容所能提供的认识成果是极为有限的,但又是不可缺少的;
(2)意义(事物的客观含义):意义是意识的最主要构成因素。在人的意识中,意义折射着世界。语言是意义的负荷者。在意义的背后,蕴藏着社会形成的动作方式(操作),人原先就是通过这些操作过程来改变和认识周围现实的。换言之,由整个社会实践所揭示的对象世界的观念存在形式被改造和凝缩在语言材料中,以意义的形式表现出来。意义有双重性,它既存在于社会意识中,也存在于个体意识中。在社会意识中,它是作为意识的客体,在个体意识中,它是作为意识到的方式和机制,也就是在把客观现实呈示于主体的过程中的一种机能。在个体意识中,意义被个体化和主体化,因而就具有一种特殊的主观性──偏倾性;
(3)个性化涵义(事物的主观意义):活动永远是由一定的动机所激励着。从意识的角度来看,动机的功能似乎是经常都在估价着客观情况以及主体在其中的动作对于主体自身的重要性,赋于它们以主观意义,即个性化涵义。个性化涵义和意义彼此是不完全符合的。这种不相符合永远不会消失,因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总都会保存着个人的生活、身体、具体外部条件的特点。和意义不同,个性化涵义不能脱离开主体。正是由于个性化涵义,才使主体的意识具有偏倾性。在个体意识中,意义的发生作用只能是体现在个性化涵义之中。这样,感性内容就把意义与客观世界的现实联系起来,个性化涵义则把意义与主体的生活现实、动机联系起来。
中国的意识理论中国心理学家潘菽较为注重对意识问题的理论探讨。他认为,意识问题是心理学的一个根本问题,不能科学地明确意识问题,也就不能建立完整的科学心理学体系。造成心理学派别纷争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对意识没有取得正确的科学的理解。关于人的意识问题,他提出以下基本观点:
意识的实质意识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活动,包括对外在事物或情境的认识活动,也包括对自己的内在活动的认识活动,并包括对自己的认识活动的认识活动,即对意识的意识。
意识与其他认识活动的关系意识包括感觉、知觉、思维这3种认识活动,也就是说由这3种认识活动所构成,但以思维为主。没有思维,就不能有意识。所以意识是人的综合性的认识活动,是人的生活实践中一般所有的实际的整体认识活动。在一般情况下,人没有单纯的、孤立的感觉、知觉或思维。所有的感觉、知觉、思维都存在于意识之中,构成意识的一种成分。把感觉、知觉、思维单独作考察的时候,都是把它们从意识中分析出来的结果。
意识与非认识的心理活动的关系人对客观世界的具体认识活动必定有所选择,必定有一定范围或限于一定方面,这是通过注意的活动来做到的。人的意识中的思维活动必须依赖于过去所获得的留存于头脑中的认识,这就要有记忆。意识?仁亲酆闲缘幕疃ǖ淖槌苫疃厝挥邢扔泻螅群蟮幕疃匦牖ハ嗔灯鹄矗饩鸵考且洹V劣谟械男睦硌О寻ㄇ樾鞯囊庀蚧疃纫舶ㄔ谝馐吨冢蚴前阉馐兜降亩鞔砦蟮氐弊饕馐兜慕峁?
意识的起源和发展意识的起源与发展大致是这样的过程:无知觉的无生物→有一定感觉的植物和低级动物→有知觉的较高级动物→有思维的萌芽状态的高级动物→有高度发展的思维活动的人类。开始有了思维,也就开始有了意识。意识的起源问题也就是思维的起源问题。人的意识发展水平取决于他的思维发展水平。(见意识起源)
意识与脑以及躯体的关系意识与脑的关系是显然的。意识主要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机能。意识与躯体也有一定的关系,因为躯体也提供某些感知觉。关于意识和躯体的感觉器官的关系,也是明显的,但往往被忽视。
意识与客观世界的关系这是有被反映者才能有反映、没有被反映者就无所谓反映的问题。人的意识的发展实际上就是由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扩大和深入所构成的。
意识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所以意识和社会的关系也就包括在意识和客观世界的关系之中。但意识和社会还有其特殊的关系。因为人生活于社会之中,他的包括意识的全部心理的发展都受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受所有的文化的影响。离开这方面的影响,人的心理(包括意识)也就不能得到发展,不仅对社会的意识不能得到发展,就是对自然界和自己的意识也不能得到发展。
意识的作用意识的作用问题也就是认识的作用问题。人在生活实践中的作为、动作都离不开认识的指引,较复杂或目的性较强的社会实践活动更不能没有意识的指引。因为意识是较复杂的、照顾到较多方面的、包含有发展到较高水平的思维的最高级认识活动。
意识和言语言语是一种行动,归根到底,它是表达认识的。言语所表达的认识一般就是意识,尤其是意识中的思维。所以言语和意识的关系主要是和思维的关系。人并不是有了言语而后有思维,而是有了思维而后有言语,尤其在言语的发展上更是如此。
意识的衰退和病态意识是由发展而形成的,意识也会衰退,这是人的老化的一种特征。意识的衰退主要是因记忆的衰退而引起,但也和感知觉因感觉器官的衰退而衰退有关,当然也和脑功能的一般衰退有关。意识的衰退可以达到几乎完全丧失。意识的病态可以有种种不同的表现。这里有意识的分裂,意识的脱节,意识的昏迷,意识的歪曲,意识的混乱,意识的不发育等等。
结语总的来说,心理学对意识的理解越来越深入。经过长期的探索,人们对于意识已经有了一定的科学理解。一般可以肯定,作为一种心理活动,意识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征:意识是现实存在并起着确定作用的,不是虚构,也不是什么副现象。意识和心理不是等同关系。意识是人所特有的心理反映形式,人的心理反映可以在不同的水平上进行:有意识到的心理反映,即意识;也有意识不到的心理反映,即所谓无意识。意识是在物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意识和语言密切联系着,语言是意识的物质外壳和表达形式。人的意识是在人的实践活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意识不是封闭于自身之中、和外部世界不相联系的、抽象的、孤立的东西,它包括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是人和世界联系的一个环节。意识是人的心理的核心部分,如何理解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决定着如何理解人的心理。因而,意识问题在心理学中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问题。
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重要之点就在于他有意识。人的意识是世间事物中最难于认识的事物。人们对于意识的理解要取决于研究者所据以出发的哲学和一般理论立场。因而,意识问题始终是进行着激烈意识形态斗争的战场。只有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原理为依据,才能希望对意识问题的研究取得真正的科学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