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送达的效力,是指仲裁文书送交给送达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仲裁委员会将仲裁文书送达后,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1.程序上的后果。即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按送达的仲裁文书规定的期间行使某项仲裁权利,履行某种仲裁义务,完成某项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若是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若是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
2.实体法上的后果。即当事人必须按仲裁文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在送达的调解书上签了名,调解书即生效,有义务的当事人就应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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