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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责任制

中国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责任制形式的一种。它是在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将全民或集体企业资产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出租给承租者,并将经营权让渡给承租者的一种经营方式。中国自1984年后开始实行这种企业经营方式。企业的所有者(即出租人),一般是通过招标的方式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将企业的资产,交付给承租人经营管理,而承租人必须出具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包括现金),并支付租金,承担经营风险责任,在租赁经营关系终止时返还企业全部资产。这种方式一般用于小型企业。

租赁经营责任制,不同于传统的租赁。租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存在过,但内容有所不同。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可以把属于他自己所有的奴隶租给别人使用;在封建社会,地主可以把属于他自己所有的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可以将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出租,等等。中国现阶段的租赁经营责任制,是在传统租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经营方式,是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具体形式,是物的租赁和经营权的暂时让渡的有机结合。它既是传统租赁中适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因素的继承,又是对传统租赁的突破和发展。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要根据企业的不同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租赁形式,如个人租赁、合伙租赁、全员租赁和企业租赁等。在收益分配方面,对租赁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一般是按上缴利润、承租人收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五部分进行分配。首先扣除上缴利润,剩余部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租金及保证人收益由承租人收入中支付。

从1984年以来,中国已有数千家小型工商企业,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租赁经营责任制,大多数效果比较好。因为租赁经营责任制较好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政企分开,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拔承租人,可使真正有才干的人充当企业经营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明确了承租人的责、权、利,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注意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革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还可使广大职工关心本企业的发展与前途,有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