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这条规定还有效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税法下,基于原条例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已不再适用,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残值不在统一确定。因此,贵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