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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须具备哪些条件?

宣告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某人失踪;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无任何消息。一个人只有下落不明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才可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3)须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宣告失踪为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宣告某人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被申请人仍未出现或者无确切消息的,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该人为失踪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