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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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以下三种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