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的地方政治制度是州郡制,中央政权主要受江东士族影响。这时江南已经出现了象吴郡的顾、陆、朱、张
那样的占有大量土地和僮仆,而各有门风
,世居高位的大族
,他们早在汉朝时就已经长居江南。孙权在接掌孙策之位时年方十九,孙吴国内形势还不稳定。他一方面得到外来士族的全力支持,一方面尽力争取以顾雍、陆逊为首的吴郡士族。他把孙策的女儿,一个嫁给顾雍的长子顾邵,一个嫁给陆逊。孙家与江东名族顾陆两家结成姻亲,孙权政权才有了可靠的基础。
因此朝臣中有很多顾、陆、朱、张四姓的人士,就是后世所说的“吴之四姓”的望族。作为孙吴政权支柱的江东大族如吴郡的顾氏、陆氏、朱氏和张氏,武力强宗如阳羡的周氏,吴兴的沈氏等,也不愿离开他们的势力范围过远。
在孙皓统治时期,江东士族更是趋于极盛,其中的陆氏甚至发展到了”二相、五侯、将军十馀人“的地步。
孙吴的士族政治在一定程度上,与军事上的世兵制互为表里。同时代的魏人邓艾对此便评价说:“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违命。”
孙吴中央官制
孙吴的中央官制与曹魏、蜀汉相仿。孙吴置丞相,名义上也是百官之长,但实际效能是仅仅管理例行政务,往往不参与重大政务的决策。孙吴的三公废置不常,除授因人而异,前期无九卿。
孙吴政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大司马(或分为左大司马,右大司马)、上大将军、大将军等内朝将军,这些将军外则领军,内则领政,是事实上的宰相。
孙权初置奉常,225年(黄武四年)改太常,太常置博士。东吴初置郎中令,后改光禄勋,有三署中郎将、领三署郎,还有羽林督,绕帐督、帐下右部督,皆领卫兵。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少府诸卿建置均与曹魏、蜀汉同。东吴在屯田各郡置典农都尉,统辖属县,职如太守。典农都尉掌管军粮,不属于大司农。这不同于曹魏制度。孙权初年设左节度,专掌军粮会计。
宫官有大长秋,设置略如曹魏制。又有太子太傅、少傅。229年(黄龙元年)置左辅、右弼、辅正、翼正等都尉,为太子四友。又有太子宾客及率更令、中庶子、庶子、辅义都尉、右部督等。
门下官散骑常侍,给事黄门侍郎、散骑侍郎等设置略与曹魏同,但地位不甚重要。
尚书分选曹、户曹、左曹、贼曹等四曹,可见东吴尚书职任较曹魏为轻。
中书监设中书令、仆射、丞、郎、令史等。
御史台设御史中丞,督军粮御史及监农御史,又置中执法,左右执法各一人。在殿中察举违法行为,也称侍御史。
武职官有领军将军;左领军、右领军;中护军、左护军、右护军;中典军、左典军、右典军。又中垒将军掌宿卫兵。有抚军将军、征南将军、征西将军、征北将军,无征东将军;有平南将军、平西将军、平北将军,无平东将军。因为孙坚曾任破虏将军,不置破虏将军。
孙吴法律制度
孙吴法规主要有“科”、“令”。见于正史《三国志》记载的孙吴立法工作主要有三次。
第一次是公元226年(黄武五年)十月,陆逊上书“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于是命陆逊、诸葛瑾对法律条文进行了整理。
第二次是234年(嘉禾三年),孙权征讨合肥新城,命孙登留守,总理政务,孙登修订当时的法律条文,使社会秩序转好。
第三次是237年(嘉禾六年),对有关官员奔丧进行了规定,杜绝了官员随意弃官奔丧的现象。
孙权晚年对文武官吏都存着戒心,任命检举官吏校事、察战,监视文武官员,由此产生了吕壹等诬告陷害的事件。吴国末期刑法亦趋于严苛。但总的来说,孙吴在三国政权之中,是相对能够与民休息的,孙吴社会较为安定,江南经济、文化也因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