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申请复审,是指在初步审定过程中,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要求,由商标局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于驳回申请提出商标复审必须符合如下形式要件: (1)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审。因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2)申请时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最后一日如果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限。 (3)申请内容。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手续。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商标局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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