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违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为,是指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在社会调查活动过程中,违反《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也是特定主体,即只能是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外资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和国内的调查机构及其人员。根据《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这种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2)伪造《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的; (3)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擅自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4)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涉外调查活动,或者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活动的; (5)经过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自愿性调查的; (6)国内调查机构未经审批,擅自将获得的调查资料和研究成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和涉外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