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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答: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是指统计检查对象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予以拒绝、抵制、抗拒的行为。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因此,对统计管理相对人进行统计检查,是统计法赋予各级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统计管理相对人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统计检查,应当予以接受并主动配合,不得拒绝。在实践中,这种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各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统计检查置之不理的。如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统计检查的等。《统计检查查询书》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向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就某项特定问题予以答复的统计法律文书。行为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统计检查查询书》查询的问题不予答复、答复不实或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再进行答复的,就可以认定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   (2)在统计检查时,拒不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这里的“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主要是指与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相关的会计资料、税务资料、工商登记资料等。   (3)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如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阻挠、抵制、抗拒统计检查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