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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如何处理?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   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30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