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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其他银行监管当局如何处理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资本工具?

从监管实践来看,各国对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资本工具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英国规定银行持有其他信贷机构和金融企业发行的资本工具,必须全部从该银行资本中扣除,但少量用于交易目的(treading purpose)的持有除外。新加坡、马来西亚要求从资本中直接扣除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在香港对经金管局(HKMA)同意的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可不进行扣除。欧盟监管条例规定一家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最高不能超过该银行资本的10%。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合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0%,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处理方法,同时还规定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给予其100%的风险权重(不享有银行同业债权20%的风险权重),符合审慎监管的要求。目前银监会没有发现银行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次级债券,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银监会也将采取从资本中扣除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