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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仲裁文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是目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两种重要途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一定共性,如法律性、规范性、强制性等,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1)制作主体不同。仲裁文书的制作主体仲裁机构,除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外,一般被认为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民间中立组织,既不代表国家,也不代表一方当事人;裁判文书的制作主体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明显是代表国家处理当事人的纠纷。

(2)文书产生的基础不同。仲裁实行的是协议管辖,仲裁文书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法院的管辖来自法律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3)文书生效的时间不同。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一经制作完成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仲裁除外);法院审理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只有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方能生效。(4)参与制作文书的人员不同。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法院合议庭一般也由三名法官组成,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定。

(5)文书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仲裁文书的权利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元权强制执行,裁判文书的权利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