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存在如下区别: (1)性质和作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发生;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因权利受侵害而发生,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维护新的法律关系而否定原来的法律关系,而除斥期间的作用在于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 (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一般是形成权。 (3)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在诉讼时效开始后可发生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于除斥期间开始后不能中止、中断,也不能延长。 (4)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的限制;而除斥期间届满后,不论对方是否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是否认可。 (5)法律条文的表述不同。对于诉讼时效,法律中一般表述为“时效”或者表述为某项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就消灭或不受保护;而除斥期间,在法律条文中一般表述为某权利的存续期间多长或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应于何期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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