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凡是身体健康、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合法渠道求职就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享有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在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时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5)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6)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7)农民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8)农民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10)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有生活护理费; (11)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2)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可以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1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4)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15)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6)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17)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同时,农民工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二是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三是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四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