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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证据有三个特征:   一是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二是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三是合法性,即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的证据,同时还要有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   要打赢官司,平时就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及有关的文件、协议等材料;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   公民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提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同时要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交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公民还应注意举证的时限:一种情况是由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应当在起诉以后,法庭审理终结前提出证据。另一种情况是对于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