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这里讲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来讲,既包括统计调查者,又包括被调查者;既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者,又包括统计资料使用者;既包括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又包括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包括个人,又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统计违法行为,是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根据。要确认统计法律责任,首先要确认统计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一般来讲,构成统计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包括统计违法行为在内的一切违法行为的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在统计工作中,统计违法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导致损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统计违法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实际上,统计违法行为不仅会危及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破坏正常的统计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影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还可能从宏观上导致决策失误,危及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决策,危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仅有客观上的危害后果,而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因为这种过错给正常的统计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其行为才能成为统计违法行为。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又称主观过错。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形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违反统计法的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违反统计法的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 (三)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这是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统计违法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是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统计行为都是统计违法行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的规定,才可能成为统计违法行为。反之,则不可能成为统计违法行为。比如乱评比、乱排序行为,它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因为目前的统计法尚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所以不是统计违法行为。需要指出,在统计工作实践中,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也被视为是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四)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在《统计法》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违法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对“组织”追究统计法律责任,并不影响对直接责任者追究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计法律责任不能代替个人的统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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