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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的劳动报酬权

特殊人员的劳动报酬权

所谓特殊人员的劳动报酬权是在监狱或劳教所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在付出劳动后,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除其基本生活费用外几乎没有其他劳动报酬,也很少有服刑人员、劳教人员通过法律途径来请求保护其劳动报酬权。但是,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应不应该有劳动报酬权?不管从现实的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人权保护来看,回答都是肯定的。现实的法律规定,不管中国的《劳动法》第三条,《监狱法》第二十二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四十五条,还是国际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规定,都是应给予劳动报酬的。从人权保护角度看,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作为特殊的劳动者,其享有生存的权利,享有发展的需求,享有体现社会公平的法律的保护。这一问题,已经引起法学界的重视,相信会逐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