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诉法》第四章第51至61条关于“海事强制令”的规定共11条,对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条件、管辖和程序做了较全面的规定。
(一)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
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这一请求应当是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请求,应当是是可以实际执行的海事请求。
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海事强制令的设立就是通过法律强制力来要求被请求人为或不为某行为,从而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3、情况紧急,不立即做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使损害扩大。海事强制令毕竟是一种强制措施,对强制措施的实行应持谨慎态度,对情况紧急的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言。从该条款的规定看,不立即做出海事强制令会造成或扩大损失是一个判断标准。
(二)海事强制令的管辖
海事强制令制度,仅在海事诉讼这一特定的范围应用,管辖的法院仅限于海事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或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这一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和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起诉后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应当向已受理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另外,受理诉讼前海事强制令案件海事法院也可以取得对实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这在《海诉法》第61条中得到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