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联系在于: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2)区别在于: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它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权,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产品质量责任中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产品质量责任包括相应的责任、产品瑕疵担保(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以及刑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②二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产品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产品质量责任违反的是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即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损害事实不同。
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与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产品质量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
④可否选择责任承担者存在不同。
发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而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⑤二者的诉讼管辖地不同。
发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若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的话,则适用合同的约定。
⑥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一定在产品使用中有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