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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诉讼标的共同的原因

产生诉讼标的共同的原因

(一)权利义务共同

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存在特定身份关系

基于特定身份形成诉讼标的共同一般可以包括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特定身份,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关系。二是基于法律上的共有权关系形成的特定身份,如共同著作权人等。

2、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这种债权或者债务的连带性使得涉讼时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当然,对此类情况法律有不同规定时还是应遵守相关具体的规定,不应“一刀切”。

(二)原因共同

具体也包括两种情形:

1、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所谓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共同实施对他人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此时很难分清楚每一个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究竟各自给受害人造成了多少损失,那么就应当将所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一同作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分别实施了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且实际也造成了他人的具体损失,但由于无法确定受害人的具体损失究竟是由哪一个行为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此时,应将所有实施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危险行为的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

2、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不仅存在外在的,即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内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此时,存在内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否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关键在于内部合同关系是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是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则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