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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东印度公司

17~19世纪中期英国对东方(主要是对印度和中国)进行商业垄断贸易和殖民扩张的组织。全称“对东印度群岛贸易的英国商人联合公司”。总部设在伦敦。(见彩图)

设在伦敦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总部17世纪的东印度公司

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它得到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的特许状,有垄断好望角以东各国的贸易权,初称“在东印度群岛贸易的伦敦商人的总裁和公司”。1698年,新成立的“对东印度群岛贸易的英国公司”同其争夺对印贸易的垄断权。1708年经政府的特许,两者合并称为“对东印度群岛贸易的英国商人联合公司”。从此它在马来群岛一带进行贸易,以后在印度建立据点,逐渐扩展势力,进而把印度变为英国的殖民地。

1609年,公司在印度西海岸的苏拉特建立第一个商业事务所。1612年,公司的舰队在苏拉特附近打败葡萄牙舰队。莫卧儿皇帝为对抗葡萄牙势力,1613年颁发敕令,允许公司在苏拉特设立商馆,给它种种贸易特权。1615年以后,公司又获得在莫卧儿全国进行贸易的特权,还在古吉拉特获得特惠条件。1639年,公司以每年600英镑的代价向当地王公租得马德拉斯帕塔村周围的土地,筑成圣乔治堡(后发展为马德拉斯市)。1661年,葡萄牙国王将孟买作为公主的陪嫁赠予英国查理二世(1660~1685在位)。1687年,查理二世把孟买转让给公司,后者将苏拉特的商馆迁至孟买。1689年,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决定在印度增加税收、扩大贸易、保持武力、建立国家。从此,东印度公司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贸易公司,而是一个拥有武装的政权机构。1698年,经奥朗则布特许,公司在胡格利河口建立加尔各答城。董事会设在加尔各答城内、以英王命名的威廉堡。

1756~1858年的东印度公司

18世纪中期,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建立 150处商站和15家大代理站,并同它的主要竞争者法国进行激烈的角逐。七年战争波及到美洲和印度。公司在1757年发动普拉西战役,占领富庶的孟加拉。孟加拉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帮助英国东印度公司击败法国在南印度的军队。1763年,英法签订巴黎和约,法国放弃了它在印度的全部殖民地(见巴黎条约和胡贝图斯堡条约)。“七年战争使东印度公司由一个商业强权变成了一个军事的和拥有领土的强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63页)。从此,它向印度发动一系列殖民侵略战争,在19世纪中期,侵占整个印度(见英国征服印度的战争)。

公司以洗劫宫廷国库、强征田赋、垄断贸易(盐、鸦片、茶叶和槟榔等商品)、勒索贡赋、奴役手工业者和农民等方式,掠夺印度的巨额财富。此外,东印度公司的商业活动还扩大到波斯湾、东南亚和东亚,进行罪恶的鸦片贸易,毒害中国人民,攫取巨额利润。这些财富源源不断流入英国,为工业革命准备了重要的前提。但是,随着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力量的增长,英国议会对公司事务的干涉越来越多。1773年,议会通过对公司的《管理法案》,把公司的商业和行政分开。商业方面,仍由在伦敦的公司商业部经营;而印度的最高官吏(总督及其参事会的4名参事)不再由公司委派,改为由英国政府任命。1784年,议会通过了《皮特印度法案》,规定由内阁任命一个监督公司董事会的督察委员会,主管印度事务〔见W.皮特(小)〕。1813年,议会通过新的公司《特权法案》,取消了公司对印度的贸易垄断权,并且加强议会监督公司机关(督察委员会)的作用。1833年,议会通过的公司《特权法案》中,取消公司对中国的贸易垄断权,同时规定公司行政机关成为“受英王委托”管理印度的代理机构继续存在20年。1858年,议会通过《关于改善治理印度法案》。该法案规定:撤销东印度公司;除股本外,公司的全部财产归英国国家所有;英国内阁设印度事务大臣;印度总督改称副王,为英王驻印度直接代表。

参考书目
    B. Gardner, The East India Company: a History,McCall,New York,1972.Ramkrishna Mukerjee,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Monthly Review Press,New York,1974.Tripta Desai, The East India Company: a Brief Survey from 1599~1857,Kanak Publisher,New Delh,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