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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

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把分散的货币资本集中起来而经营的企业。它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获得许可证方能成立。它是法人团体,享有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股份公司是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18世纪初,它就出现于欧洲;到19世纪后半期已经广泛流行于资本主义各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企业的规模愈来愈大,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开办一个大企业往往需要巨额的资本,单个资本家或几个合伙的资本家很难筹集到必需的巨额资本。但是通过股份公司的形式,很快就可以把分散在社会上的大大小小的货币资本集中成为巨额的股份资本。股份公司是加速资本集中和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有力杠杆。马克思说:“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

在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公司通常分为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两种,其股东也相应地对公司债务分别承担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前者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无限清偿的责任,不受所认股金的限制。后者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即只以他所认购的公司股金为限,不涉及其他私人资产。

西方学者认为股份公司这一形式获得迅速发展的原因是:

(1)由于股权分散并可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因而股份公司是积累资本最可行的形式。而且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只负有限责任,更便于吸引投资。

(2)企业不会有“人亡政息”之虞。股东和经理一旦死亡或更换,公司仍能继续存在下去。

(3)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便于经理部门灵活地经营业务。

(4)公司是法人实体,遇到法律问题也便于处理。目前西方的大公司往往拥有数十亿美元的资产,几十万个股东,几万个雇员,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骨干力量,也往往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的权力工具。西方经济学家鼓吹公司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公司的实权操在职业经理人员或者说企业管理专家的手里。有些资产阶级学者还把股份公司的发展,说成是“资本民主化”,并把部分小额股票分散在居民手中,说成是“人民资本主义”,企图掩盖垄断资本统治的实质。但实际上,大公司虽然往往拥有几十万个股东,但实权仍操纵在占有较多股份的少数大股东──大资本家手里。据统计,一般只要掌握股票总数的30~40%,有的只要5~10%,即可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

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股份公司进一步发展成为金融资本集团用以巩固和加强垄断统治的重要手段。金融资本利用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通过参与制,掌握股票控制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孙公司层层下控,可以支配比本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

股份公司的成立,使私人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促进了资本主义大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一般说来,由于股份公司生产规模大,可以更迅速地采用新技术,更合理地组织生产,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因而,它在资本关系所许可的范围内,局部地缓解了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股份资本虽然具有社会资本的形式,却并没有改变资本的本质。由于大公司经济力量强大,往往采取牺牲公众利益的办法来谋取垄断利润。股份公司加强了垄断资本的统治地位,也就加剧了金融寡头与劳动群众之间的矛盾。

随着股份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公司组织机构也有臃肿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层次重叠、信息不灵,效率降低,缺乏灵活性。目前的趋势是走向分权,加强基层单位的自主能力。公司最高领导只对重大经营方针作出决策,而具体措施的决定权则下放到基层单位。

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实行互相参股或集资设立股份公司,但其性质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不同(见社会主义国家的股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