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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

对因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就业的受保人支付的现金补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方式。其作用是对劳动者因生理功能被破坏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通过社会承担责任来给予弥补,使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疾病保险1883年起源于德国,现已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

疾病保险有法定的资格条件,需要合格的医生出具关于患者病情的证明以及必须停止工作的建议。疾病补助金的标准,按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制定的 102号公约,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疾病补助金加上家计调查津贴,应达到一个标准劳动者(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的妻子和子女2人)收入的45%,后来改为60%。

疾病补助金的发放期限,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规定最低为26周;1969年的130号公约即医疗照顾与疾病补助公约规定延长到一年。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把疾病补助金的发放期限放宽到2~3年,并在发放期满后,立即转为支付残疾补助金,标准与疾病补助金的标准相同。

中国的疾病保险待遇包括疾病补助金和疾病救济金两项。其中,企业职工因病停止工作,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内,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60~100%的疾病补助金;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上,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40~60%的疾病救济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病休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休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