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留置权登记后,业主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一份第三方保证担保,从而解除留置权登记,以免友好协商期间影响不动产的销售或转让。留置权人取得业主同意书或法院判决书后,即可获得担保人的支付。
(2)留置权人可通知工程抵押贷款人依法扣押部分贷款,因为工程贷款是业主以留置权人创造的财产为抵押。留置权人取得业主同意书或法院判决书后,即可获得贷款人的支付,例如美国新墨西哥州的《停止通知法案》(StopNoticeAct)。
(3)对于法律禁止拍卖的政府工程,留置权可设于政府基建帐户上。例如美国纽约州留置权法律的“留置公共改良工程帐户的通知”(NoticeofLienonAccountofPublicImprovements),当局收到这种通知后,必须造册登记,并冻结相应的政府基建资金。留置权人取得工程部门同意书或法院判决书后,即可获财政部门的支付。美国术语PublicImprovements指公共财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改良”工程。
(4)对于承租人的装修工程,留置权人一般不能拍卖业主的不动产,但可以拍卖租约,亦即拍卖承租人的承租权、装修财产和租约的押金。
(5)对于收费公路,留置权可设于收费账户上。
我国有些地区规定,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开发商,由政府指定机构代售其商品房,销售收入优先偿还工程款,如同留置了业主收费账户中的资金。在英国法中,未来财产(例如未来收入)的担保称为“押记权”(Charge),而美国法称为“浮动留置权”(FloatingLi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