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作为人力资源在股份制企业中转化为资本的实现形式,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是实现劳动者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方式。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物质资本和劳动力(人力资源)结合创造剩余,其中购买物质资料的资本是不变资本,而购买劳动力的资本是可变资本,即劳动力能够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剩余价值。在传统社会中,物质资源较之人力资源更具稀缺性,(物质)资本雇佣劳动,人力资源(也就是劳动力)只是被物质资本所有者购买来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源虽然是剩余的真正创造者,但由于是作为雇佣对象存在的,人力资源所有者因而也不能参与剩余的分配,剩余全部被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占有。马克思由此论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本质。资本主义的罪恶,不在于私人对财富的占有,而在于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因此,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是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物质资本所有者分享全部剩余的股份制,是实现这种奴役的形式。干股形式的出现,是劳动者凭借人力资本的投入就可以分享剩余,打破了物质资本占有全部剩余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劳动者的剩余索取权,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实现劳动者对剩余的直接占有,其意义更为重大。
2、拓宽资本来源渠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制约投资的重要因素,在这一时代如完全秉承传统的资本模式,会造成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结合的障碍:一方面,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因为缺乏专门知识而不敢投资于新领域;另一方面,掌握专门知识的人因为缺少物质资本而不能实现其人力资源的价值。干股使以前不能作为出资的人力资源也可以成为资本,大大拓宽了资本的来源渠道,有利于消除许多制约投资的不利因素,从而可以鼓励投资、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3、激励人力资源所有者,提升生产率。
两权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该制度以集中社会资本功能和专业分工的收益而具有超过传统业主制企业的效率优势。但两权分离也存在明显的弊端,那就是委托—代理问题。实现代理行为最佳的代理效果,是以代理人忠实地服务于委托人为前提的。本来,代理人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但是,代理人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可能会偏离委托人的利益。而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掌握较多的信息,这就为他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提供了便利,在存在这种便利的情况下,代理人总会选择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采取行动,且这种自利行为往往是以损害委托人利益为代价的,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因此,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制度建设就是建立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机制,以保障代理人忠于委托人,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一方面,管理者和科技人员的才能和积极性成为决定企业绩效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由于对人的智力活动的依赖性加强,管理者和科技人员的工作努力程度已经难以靠传统的机制来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正面激励机制的建立就成为必要。给管理者和科技人员配送干股就是这种激励措施的一种,它使人力资源所有者的收益与公司的经营成果直接联系起来,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激发其创造性,从而提升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