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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多和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大,单靠立法机关立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以委托立法方式,赋予行政机关以立法权;同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

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

(1)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

(2)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行政立法较之权力机关的立法,是一种从属性的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它是一种较法律更具体、更明确、更细致的立法,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它还是一种适应性较强,比法律的稳定性较差的立法;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和多层次性,使行政立法也在内容、效力和形式方面具有多样性。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和健全行政法制、使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和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