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开庭审理方式,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1.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有两个含义:一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公开。案件的审理必须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进行。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与案件无关的群众旁听,允许记者报道。但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开庭过程的各个阶段都必须公开,合议庭评议必须秘密进行,不受公开原则的限制,属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不能公开的诉讼阶段。
2.不公开审理是公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是指开庭审理时,除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知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外,不允许与本案无关的人参加,不允许旁听和报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以保障国家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在宣告判决、裁决时,都应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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